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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诉讼
来源:湛青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6-17
浏览量:1682
2016年2月26日17时50分,被告A驾驶湘FXXXX小客车在岳阳市七中对面小区内倒车时与正常行走的原告B相撞,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严重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被送入岳阳市广济医院进行治疗,随后又被转往岳阳市二医院、岳阳市一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,原告共住院98天,花费医疗费11104元,但其伤势仍未见好,原告出院时被诊断为:创伤性右髋关节炎;‚右髋关节半脱位;ƒ右髋关节周围骨囊肿,出院医嘱:注意休息,避免劳累,‚饮食加强营养。2017年8月8日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,鉴定意见为:被鉴定人B2016年2月26日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。休息时间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,如今后需行右全髋关节置换及其它特殊治疗时,则其费用另计。2018年1月17日被告XXX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,法院委托公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B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,2018年1月17日,公正司法鉴定作出岳公正司鉴中心【2018】临鉴字第15号《鉴定意见书》凭定B构成十级伤残,休息日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,如今后需行右髋关节置换及其他特殊治疗,费用另行主张。
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“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B无责任”。故被告A应赔偿原告医药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90876元。同时,由于该车购买了被告XXX保险公司,故被告XXX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后两被告均不予赔偿,原告无奈,委托本律师代理,起诉到法院,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需赔偿原告损失180454.元,该案目前已执行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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